对50万元以上的当天存款,上海某银行限制取款一天,为此,存款人高某向本市卢湾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银行赔偿被限制转账造成的利息损失112元,同时要求银行给予储户存取款自由。前日,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高某的诉讼请求虽被驳回,但他得到了满意的司法答复:银行应保证存款人的取款自由,限制取款一天的规定于法无据。 去年11月,高某在某银行个人账户内汇入人民币100万元,当天,他要求将其中人民币60万元予以转账,但银行以内部文件规定为由,不予高某在存款当天转账。 高某认为,银行以内部文件为由,规定当天划进存款超过50万元的不能在当天办理提现金、转账或汇款,这种行为属于限制取款自由。 法院认为,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的取款自由。本案中,银行未能按照高某要求办理个人账户中的存款转账业务,又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免责证明,故银行理应对高某由此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然而,高某虽提出了利息损失112元,但其无法证明损失的事实,因此法院难以支持。 |